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大型设备购置审计实施细则
为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设备购置工作有步骤地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整体规划及院领导指示,确定设备购置审计项目,编制审计计划。
第二条 审计处依据主管院长批准的专项报告办理各项手续,通知被审单位填写“设备购置明细表”。内容主要包括:供货单位、设备名称、数量、型号、报价、联系方式及经办人姓名等。一般情况下被审单位所报送的供货单位必须有三家以上。
第三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材料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对所购设备具有较系统全面的认识。并及时与被审单位联系,掌握其需求意图,确保被审单位的实际需要。
第四条 采用电话咨询、实地调查等方式充分了解市场,掌握各供货单位的质量、价格、信誉、售后服务等情况。
第五条 通过调查进行分析比较,把质量、信誉、价格最优的单位确定为供货方。
第六条 确定供货单位、质量、价格后,及时向审计负责人汇报。审计负责人审核后如无意见,须在申报表上签名。被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再报审计处,经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购置,如被审单位对审批表有异议可协商解决,如无异议必须按审定结果执行。
第七条 对审定结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跟踪了解审定结果有无偏差,随时调整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设备购置项目,均应参加政府采购。由院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计划、申报采购、签定合同、组织实施、结算价款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