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级组织机构的印章管理工作,维护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规范用印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务印章、行政印章(含钢印)、学校各二级机构印章及学校领导公务私章(方形章、手写章)。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公务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党委系统的由党委办公室管理,行政系统的由校长办公室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申请、制发和启用
第四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印章(含钢印)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的相关批文等文件制发和启用。
第五条 学校新成立二级单位,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刻制印章。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印章自然损毁或遗失时,经部门申请,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补刻印章。
第七条 学校处级单位的下属部门原则上不刻制印章,个别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科级单位确需印章的,经所在处级单位申请、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刻制印章。
第八条 学校各类社团组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不刻制印章。确有需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代章。
第九条 新成立部门的印章启用时,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发出启用通知;补刻的印章启用时,不发启用通知,新章启用同时旧章作废。
第十条 印章规格、式样:
(一)学校党委、行政印章,φ42mm,圆形;
(二)各二级单位印章,φ40mm,圆形或者椭圆形;
(三)处级单位下属部门印章φ
38mm ,圆形或者椭圆形、长方形。
(四)校领导公务私章, 20mm×20mm,方形章或者20mm×40mm,手写章。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印章和行政印章(含钢印)对内对外使用。
各二级机构及其下属部门印章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经学校批准的业务权责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公函、奖状、政审批件等。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印章按下列程序使用:
(一)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决定、通知、报告等公文公函,需按公文处理程序,经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二)工作证、学生证、职称证,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录取通知书等常规证书、证明,由各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三)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向省教育厅等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等重要文本和材料,由主管部门提出文本或报表,署名联系人或编报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四)科研项目类申请表、报告、鉴定书等,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五)教学成果申报由教务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六)教职工到校外单位联系工作、协调事宜需持加盖学校印章的介绍信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七)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由主管部门经办人拟出文稿,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八)荣誉证书、奖状需有学校表彰文件方可用印。
(九)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或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学校钢印仅限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等各种证照的照片压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或其他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第十五条 校领导公务私章是校领导行使职务的标志,须事前向领导本人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印章要指定专人管理。印章管理人员要明确职责,严守纪律,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十七条 用印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材料内容、用印数量、经办人、批准人等。
用印中涉及的名单、名册、合同书、协议书、报表、广告、声明等要留底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年终要立卷归档。介绍信要有存根。
第十八条 一般不允许出现盖有学校印章的空白凭证。特殊情况需要时,须经校长特别批准,编号登记,留有存根备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使用时,须经党委办公室或者校长办公室主任和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及以下部门印章,参照上述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